大连铜铸件的检验规则
发布日期:2016-09-20 00:00 来源: 点击:
大连铜铸件的检验规则
6.1力学性质
6.1.1 l、Ⅱ类铸件按每一熔炼炉次,Ⅲ类铸件按批次检验力学性能。
6.1.2力学性能检验用单铸试块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GB 1176中附录A的规定。
6.1.3拉伸试样的尺寸应符合GB 1176的规定。
6.1.4砂型、金属型铸件、用单铸试块检验铸件的力学性能,单铸试块的铸型应使用与铸件相同的铸型材料。
需热处理后供货的铸件、单铸试块应与铸件一起进行热处理。
6.1.5连续铸造的铸件,其试样取自铸件本体。
6.1.6离心铸造的铸件,其试样取自铸件本体或使用与铸件相同铸型材料浇注的单铸试块。
6.1.7单铸拉伸试样首次受检一根,若试验结果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重新试验、重新试验中有一根试样不合格,则该炉(批)次铸件的拉伸性能不合格。
6.1.8因试验本身的原因或试样本身有肉眼可见的缺陷而造成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则该试验无效,应重新取样试验。
6.1.9当对单铸拉伸试样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可从同批铸件上切取试样进行试验,取样部位、试样形状及尺寸由供需双方商定。
6.1.10砂型、金属型铸件本体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 1176的规定。
6.1.11要求进行硬度检验的铸件,应按批次进行试验,硬度试样可在拉伸试样的端部切取。
6.1.12试样硬度不合格时,允许抽取同批铸件重新试验,抽检铸件的数量不得少于5个。如果同批铸件不足5个,则全部检验,抽取铸件重新试验中有一个铸件硬度不合格时,则该批铸件必须逐个进行检验。
6.1.13铸件上硬度检验部位及抽查方法,应符合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则在铸件需要保证硬度的部位进行检验,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2铸件批次的组成
6.2.1同一熔炼炉次浇注的铸件。
6.2.2由几个熔炉同时熔炼的合金倒入一个浇包内浇注的铸件。
6.2.3在原材料、工艺和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班内连续熔炼同一牌号合金浇注的铸件。
6.3化学成分
6.3.1 l、Ⅱ类铸件按每一熔炼炉次,大连铝铸件,Ⅲ类铸件按批次分析合金的化学成分、在原材料、工艺和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可只分析主要化学成分,对杂质定期进行分析。
6.3.2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取样进行分析一次,若重复分析仍不合格则该炉次或批次合金的化学成分不合格。
6.3.3当对试样化学成分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在铸件上取样分析,若本体取样的化学成分符合规定,则铸件的化学成分仍为合格。
6.4铸件尺寸与重量
6.4.1首件和重要件均应逐个进行尺寸检验。
根据铸件的特点,大模具加工批量生产的铸件,应从每批铸件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铸件进行尺寸检验。
在批量生产中,需要解剖才能检验铸件尺寸时,应定期解剖检验,其数量和周期由供方技术检验部门确定。
6.4.2要求进行重量检验的铸件,其重量检验规则可参照GB/T 11351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5表面质量
6.5.1铸件应逐个进行外观检验,其质量应符合4.4条的规定。
6.5.2铸件焊补后,应检查焊补质量,检查面积不得小于焊补面积的两倍。
6.5.3经矫正后的铸件应检查其有无裂纹。
6.6内部质量
6.6.1要求进行金相检验的铸件.金相试样可取自拉伸试样的端部,其相含量至少应由5个视场的平均值来确定。
6.6.2要求进行水压和气压检验的铸件.按图样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试验,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6.6.3铸件的修补部位有致密性要求时,修补后应按规定的试验压力的1.2倍进行试验。
6.6.4要求进行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导电性等项检验的铸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